誰有寬恕的權利?誰應該被寬恕?在哪些條件下才能夠寬恕?
如果法律不從懲罰的角度制定,而是原諒與寬恕,
世界會是什麼樣子?
前哈佛法學院院長、哈佛三百週年校級教授瑪莎‧米諾
給眼下這個動盪不安的世界一場充滿人性辯證的法律課
李茂生(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)、周宇修(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)、葉浩(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)│聯合推薦(按姓氏筆畫排序)
公平正義不是非黑即白,法律也不是什麼都管得到。
我們認同懲罰的規範力,卻也看見寬恕的正向引導力量。
然而,要讓寬恕成為司法實務的一環,牽扯到極為複雜的衝突。
寬恕的能力是一種資源,讓個人有辦法超越積怨與衝突。曼德拉領導南非的社會運動反抗種族隔離,再引領國家和平過渡到一個擁抱人權的民主政府,塑造出關注未來的寬大胸懷,而非耽溺於過去的怨恨。他曾說:「恨就像是自己喝下毒藥,然後希望你的敵人快死。」
寬恕,意味著打破冤冤相報的輪迴,並且拒絕個人內心「親眼目睹犯錯的人受苦」的慾望。
然而,寬恕的概念非常複雜,需要層層剝開釐清:
首先,寬恕必須出自個人意願,強迫他人寬恕,有可能會帶來二次傷害。與此同時,選擇不寬恕是一種賦權,同樣可以獲得尊嚴與力量。除此之外,人可以寬恕他人,而無須寬恕錯誤的行為。因為個人受傷可以選擇寬恕,但若傷害的是一整個社群,正義仍需要司法維持。
寬恕